□ 劉建國 山東
  盜墓賊被抓後,繳獲的32件陪葬品,經鑒定為清代文物。墓主後代鄭氏兄弟認為,被盜墓為其曾祖父墓葬,陪葬品應該歸他們家人所有,遂要求公安局和文物局返還扣押的32件隨葬品,在協商未果後,鄭氏兄弟將公安局和文物局告上法院。日前,河南省平頂山市中院審結此案,最終做出32件文物歸國家所有的裁決。
  根據文物法規定,中國境內出土的文物歸國家所有,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。民法通則中第七十九條也規定,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、隱藏物歸國家所有。因此,從法律層面來看,報道中所提及的墓葬中的文物,雖然是鄭氏兄弟曾祖父的,但也應該歸屬於國家,不能屬於其家人所有。
  但在很多人看來,明明是自己曾祖父的遺產,卻不能由後代人占有,法律明顯有點不近人情。筆者認為,這種疑問確實有一定道理。其實,對於“文物屬國家所有”,與我們的日常思維習慣不太一致。可不是嘛,自己家的東西,自己想怎麼處理就怎麼處理,別人沒有干涉的權利,代代相傳也是天經地義。
  在現實中,長輩去世之後,通常會將遺產留給子孫後代,在法理和情理兩方面都說得過去。如果這種遺產被埋入地下,卻成為法律規定中的“所有人不明”的文物,等於變相剝奪了子孫後代的繼承權。埋和不埋,衍生出兩種不同的結果,遺產的歸屬因此而大相徑庭。
  從法律角度來看,平頂山中院的裁決沒有錯。但是,固化的法律規定,如果與公眾的普遍認知不一致,似乎就有了進一步修改和完善的必要。事實上,將具有遺產性質的文物完全歸於國家所有,也並不完全有利於文物的保護。道理很簡單,否定了遺產繼承權,等於將個人對文物的保護力量排除在外,國家對文物的保護可能鞭長莫及,墓葬文物很容易遭到破壞性盜取。
  因此,對於具有遺產性質的文物,有必要與其他無主文物區別對待,賦予文物“利害關係人”相應權利。即便收歸國有,也可以賦予文物“利害關係人”一定比例的所有權,通過補償的方式,讓其得到慰藉。如此,可以增強公眾保護文物的意識,提高他們的積極性,從而實現社會利益最大化。  (原標題:對墓葬文物應有例外規定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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